党纪学习教育丨清廉纪律是什么,违反清廉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第八章是对违反清廉纪律行为的处分划定。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
清廉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清廉,在从事公务运动或者其他运动中应当遵守的清廉用权的行为规则,其实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必公权术私利,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主要包管。
违反清廉纪律的行为,侵占了职务行为的清廉性以及公共财物治理制度。本章划定的违反清廉纪律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投契;实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运动;离岗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投契;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营私舞弊;铺张公款;搞权色生意、钱色生意等。
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共28条,增写1条,修改18条。一是充分对党员干部清廉自律的总体要求。对标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新增内容,在第九十四条增写“阻挡特权头脑和特权征象”,指导党员干部切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为政清廉、不搞特权。二是细化对违反中央八项划定精神行为的处分条款。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授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在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等条款充分对滥发福利、违规接待、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私自举行建设树模运动、违反聚会运动治理划定等行为的处分划定。三是完善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等行为的处分划定。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关于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工具,由原来的“党员向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划定离岗党员使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谋划运动谋取利益的,以及使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的支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视情节给予响应处分,进一步强化对党员的“全周期治理”。四是增强对向导干部亲友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在第一百零四条充分对向导干部违规为亲友谋划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资助谋取利益的处分划定;在第一百零七条完善对支属违规做生意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划定,增进党员向导干部清廉从政、清廉用权、清廉修身、清廉齐家。